从府〔2005〕84号关于赋予从化市明珠工业基地管委会行使有关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明珠工业基地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基地的开发建设,构筑我市工业发展新平台,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明珠工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自2005年12月1日起行使规划、建设等方面管理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基地项目用地计划纳入市的用地计划,采取“批发零售”的形式进行用地管理。管委会根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开发实际情况,将用地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用地,由管委会按用地管理程序批准安排到用地项目,并将安排情况连同档案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
二、管委会国土房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可审核、出具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征地红线图,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可以此红线图办理用地审批、规划报建等手续。
三、工业基地项目涉及的土地测量放线工作,由管委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四、工业基地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核并呈市政府批准;工业基地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管委会负责对单体建筑进行审批和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管委会在工业基地内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行使规划管理权。
五、工业基地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包括新建、临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工业、交通、市政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报市建设市政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六、工业基地内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下(不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工业基地有关规划和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管委会进行审查、批准,报市建设市政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七、工业基地内建设项目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劳保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办理建筑工程报建时由管委会统一代收,并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八、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参与项目选址、概算、预算、开工报告的审批;对辖区内四级(会四级以下)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批;核发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等违章行为,接受市招标中心、基本建设定额站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九、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工作,规范辖区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督开发商做好配套建设,组织新建小区的竣工验收。
十、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准备、设计、施工、质监、竣工验收工作,并接受市建设市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十一、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明珠中队,行使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监察职能。
十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由管委会对辖区内申请建设项目组织论证,按内、外资性质,协助项目方到市发改局或市外经贸局办理立项审批、备案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对明珠工业基地重点和重大项目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按照管委会的征地拆迁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预拨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到管委会专用帐户,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和审核。
十四、管委会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管委会按市评审中心的评审价格实施建设;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
十五、工业基地内企业、项目涉及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由管委会组织、协调办理,实施“一条龙”服务。
十六、管委会行使上述审批管理权限后涉及的收费问题,由市物价部门发文明确。
十七、赋予明珠工业基地管委会经济审批管理有关权限,对工业基地的加速发展是一个重大机遇。管委会要服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安排,从实现工业基地快速发展,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发挥和运用各种政策优势,做到科学、合理、高效地行使上述审批管理权限。
十八、确保明珠工业基地管委会行使有关经济审批管理权限,是市属有关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外经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主动帮助明珠工业基地建立和加强与广州市对口部门的联系,加强对管委会相应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指导,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工作,使各方面衔接顺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力促进明珠工业基地的开发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