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番府办〔2015〕75号
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番禺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本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能源通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保护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的事件。按照社会危险程度、影响范围等,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重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3)较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一般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处置。
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安全突发事件不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政企协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与有关管道企业在应急处置中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强化监测,反应快速。加强预警,完善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分布在化龙镇、石楼镇、石碁镇、南村镇、钟村街、大石街和石壁街,管道涉及的企业单位目前包括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共2家企业。
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风险包括:
(1)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
(2)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第三方违规盲目施工等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
(3)市政设施运行中各种杂散电流、高压阴极保护放电等现象导致管道受损从而产生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
(4)上述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对供水、供电等运行产生影响导致的次生事故。
(5)根据管道保护要求,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风险。
3.组织体系
区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区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专家咨询组,以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的现场指挥部。
3.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各专项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综合分析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工作;及时将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应急办、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番禺供电局、区气象局、番禺港务分局、区应急办、区无线办、区公安消防大队、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内,负责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做好上传下达;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等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履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将管道保护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市发改委沟通,做好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或备案工作。
(3)区应急办: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区领导和相关单位报告,通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快速协调各相关单位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根据事件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区无线办:负责保障800兆数字集群共网畅通,协助应急联动单位在应急现场实现集群通讯漫游及联动指挥,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6)区教育局:根据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做好宣布学校停课等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8)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9)区财政局: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安排资金用于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救援与处置。
(10)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测、预报和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地域和事发地域的地质情况;负责提供所保管的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会的有关规划城建档案资料供区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11)区环保局: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在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控制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现场遗留危险废物的清除和处置工作。
(12)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调用水泥、沙、土等应急处置物资。
(13)区交通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疏散人员、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运输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区环保局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根据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情况,加强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
(1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伤员救治,培训医务人员;指导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6)区城管局:根据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指导和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对城镇燃气管道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突发事件;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和《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等工作;负责实施因石油天然气着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抢险施救工作,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调用先进的设备和灭火力量。
(17)区市场监管局:指导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采取处置、抢险、紧急保护措施,防止次生突发事件。
(18)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石油天然气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管道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和发布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0)番禺港务分局: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制定实施港口停航等应急措施,防止次生突发事件。
(21)番禺供电局:负责保障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的外部电源电力供应,协助抢险施工单位对现场电器、照明等设备的电源接入,并做好供电服务工作;协调联络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电力输送企业,根据事故情况切断有关电力线路,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2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解决或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3)管道企业: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全力配合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
3.4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与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和区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情况状况,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救援决策依据。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安置组、善后工作组、新闻信息组等6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参加,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并实施抢险、灭火、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处置,防范次生事故等。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全程参加,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全力配合,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交警大队、事发地所在镇街派出所)和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现场管制、警戒、维持现场秩序。
(4)人员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区交通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参加,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区民政局、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新闻信息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新闻报道、信息整理及报送等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3.5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聘请管道保护、安全监管、环保、消防、应急管理、气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预警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道保护突发事件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
5.1应急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分级标准和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由***或***有关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由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信息报告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发现或接到管道保护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发改部门报告,中央、省属企业同时报告企业总部。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或区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处置措施
(1)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供电输电企业要根据事故情况切断有关电力供应、变压线路,防止引发供电输电的次生事故。
(2)事发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
(3)区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石油、天然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工作,以及其他救援工作。
(4)区公安分局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5)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伤害。医疗救护组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转运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6)区环保局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的建议;区公安分局按指令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区水务局、番禺港务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番禺供电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7)对需要疏散的周边居民,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记录、拍照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尽量妥善保护现场。
6.3应急终止
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Ⅲ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终止;Ⅳ级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确定并宣布终止。
6.4信息发布
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等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等工作由事故发生企业按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伤亡人员由善后工作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抚、抚恤。
7.2调查评估
(1)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应急过程评价。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区政府要及时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7.3征用补偿
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区政府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各管道企业应组建具备管道专业背景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应急管理、救援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
8.2物资装备保障
各管道企业应配置用于现场抢救等使用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加强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的日常管理。
根据突发事故特点,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抢救用的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区应急办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的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交通局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的车辆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计局负责协调保障。
8.3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支出。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番禺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有关部门、管道企业参加预案演练。企业要定期开展本企业厂区外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9.2宣教培训
区政府、各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企业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9.3责任与奖惩
对在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石油管道(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和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本预案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3)本预案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4)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