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监监所内联动撤案监督成效显
立案监督发现线索难,监督成效不高一直是检察机关亟待***的难题,近年来,天河区检察院积极探索,首创侦监与监所信息共享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模式,实现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全方位、立体化,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在2011年成功监督撤案21件38人的基础上,2012年,通过侦监与监所信息共享工作制度成功监督公安机关撤案86件86人,极大提高了监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以制度为保障,推动工作常态化
2012年1月28日,监所检察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联合签订《刑拘后不捕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了多项具体措施,确立了信息共享原则。成为全市首份两个不同的部门合作共享信息的实操性文件,并得到市院主管副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该举措改变了检察机关内部部门间各自为战的工作状态,形成了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新格局,实现了立案监督内部联动,资源有机整合,提高监督成效。
二、以交流为基础,实行监督动态化
监所检察部门依托看守所的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由驻所检察室定期与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交流人员收押释放情况,实现监管信息与检察监督信息的及时交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信息整理,将每月天河看守所刑事拘留后未逮捕而释放或取保候审出所的人数在当月的《天河监所检察通报》中进行通报,同时将该部分人员名单共享给侦查监督部门,以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形成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在配合中强化监督的良好工作状态。
三、以信息为平台,实现监督主动化
侦查监督部门按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与天河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沟通,通过调阅案卷等方式全面掌握名单上人员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的情况。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不应立案而立案或应当撤案而不撤案、是否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进行审查。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撤案通知书》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
四、以制度为契机,务求成效显著化
侦查监督部门为强化监督效果,在发出立案监督有关法律文书之后,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具体问题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扫除监督成案的障碍,并及时将相关处理情况反馈给监所检察部门。两部门以信息共享工作制度为契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和监所检察职能作用,强化了对侦查机关违法侦查和监管缺失的法律监督,促进了公安机关注重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刑事诉讼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检察机关整体刑事诉讼监督能力得到有力提升,成效显著。
(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