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15届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广东省测绘条例》、《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的指导下,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全区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成立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合作建设、管理协调等重大事情。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实施计划。
(二)负责制定、颁布关于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应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三)协调解决建设、维护、共享和应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推进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更新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具体负责推进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组织和实施等日常工作,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
第六条 区国土规划局是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并组织和协调区各部门共同参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编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总体建设、管理维护与推广应用,并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研究、论证、提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的优先领域和重点项目。
(三)协调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中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并负责受理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拟定、调整和发布全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
(四)负责将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送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
第七条 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更新维护管理等,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财政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区政务办负责建设和维护的区政务网,要确实保障数字白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区各职能部门、街镇政务网络的联通和顺畅。
第九条 区保密局负责对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条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全区数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共建共享工作,确保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地理空间信息以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数据为基础,从而实现全区地理信息数据跨部门实时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使用或拥有地理信息资源的区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协助区国土规划局做好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区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提供、权限设置、保密处理等管理任务,并配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管理部门做好公共专题数据的汇交工作。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白云区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完善。
第十四条 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地址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数据,运行于***网。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区国土规划局、其他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区国土规划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区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区国土规划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优先考虑委托区国土规划局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区国土规划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
(一)数字白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区国土规划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数字广州”、“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网、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区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区权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广大市民提供高效、准确、快捷的地理信息服务。要积极引导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各自业务应用,提高平台利用效率,各部门不得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资金浪费。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具有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十七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区国土规划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广州市基础测绘数据情况和白云区需求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区国土规划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九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政府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
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区国土规划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形成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区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数字白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规划局应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区国土规划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 区国土规划局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五条 全区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网上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区国土规划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区国土规划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保存。
第六章 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通过“在线地图、标准服务接口、应用程序接口”等功能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建设本部门(单位)的管理信息系统或公众服务信息系统需调用数字白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或申请接入数字白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时,应当明确提出使用目的、需要的数据类型、范围和数据内容报区国土规划局审批。其中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具有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区国土规划局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中心承担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的运维,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区国土规划局;区国土规划局应指导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做好运维工作,对运维中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的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做好框架升级、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区政务办承担区政务网的运维工作,保障区各部门访问数字白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所需的网络带宽需求、稳定性和安全性。区财政局对数字白云地理空间框架的系统和软硬件支撑环境的维护升级、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应给以经费保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区国土规划局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区国土规划局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等部门定期对全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在互联网等非***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区国土规划局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