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周门路6号之一801房西侧楼梯间违法建设责任人(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相关责任人:
经查,荔湾区周门路6号之一801之一西侧(公共)楼梯间存在一简易结构阁楼,面积2.4平方米,无规划审批许可手续,建设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述阁楼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限期拆除上述阁楼的处理决定。相关责任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到彩虹街执法队(地址:周门南路27号五楼,电话:81020619)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因无法与上述违法建设相关责任人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荔综违建告字〔2018〕7号,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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