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府行复〔2021〕5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58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郑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于2021年3月31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不存在嫖娼行为
事发当天,申请人与朋友一起喝酒,朋友带了一名女子到场。申请人与该女子基于双方互相欣赏和男女之间原始的冲动发生性行为,在事前未商谈过价钱,双方之间不存在金钱交易。申请人也不知道申请人的朋友与该名女子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
二、即使申请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嫖娼,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也明显处罚过重、不合理,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本案中,申请人不构成嫖娼,即使被认定为构成嫖娼,也无情节严重情形。被申请人直接对申请人处以最严格的不准入境时间限制,明显处罚过重、不合理,应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明显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该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事实与依据
2021年2月1日晚上,申请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某KTV接受一曹姓老板安排的有偿陪侍,期间在曹姓老板安排下,申请人与陪侍***梅某在天河区林和中路某酒店以21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遣送出境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存在嫖娼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并送达《遣送出境决定书》,已依法保障其应有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0年2月2日,被申请人民警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某酒店进行检查,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申请人和梅某两人,并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林和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同时通知某酒店配合调查。
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梅某和莫某进行询问调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聘请了韩语翻译李某协助进行询问,申请人表示清楚。申请人接受询问时称其为韩国籍。2021年2月1日21时许,一名曹姓中国老板请申请人和另外两名同事到天河区林和中路某酒店的一家KTV唱歌喝酒,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曹姓中国老板叫了几名女子过来一起唱歌喝酒,这些女子的花费由曹姓中国老板支付,其中有一名女子坐在申请人身边一起喝酒。申请人加了该女子的微信,后来与该女子一起离开。该女子称她已经在某酒店开了一间房,申请人便到便利店购买了避孕套,然后与该女子一起进入某酒店的房间。之后申请人与该女子在房间内发生了一次性行为,事后申请人将避孕套扔进马桶冲走。申请人与该女子准备离开酒店房间时,有民警到场检查,当场将申请人与该女子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调查。该女子自称“七月”,申请人不知道该女子的真实名字。曹姓中国老板曾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与该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费用由曹姓中国老板支付,但申请人没有询问具体金额,该女子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支付费用。询问结束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涉案人员和场所进行了辨认。因申请人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无法通知其家属,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注明。
梅某接受询问时称2021年2月1日21时许,梅某受朋友邀请到天河区林和中路某KTV335号唱歌,当时房间内包括一名韩国男子(后经辨认其即为申请人)在内共有六七个人,梅某在此期间与申请人相识,并互相加了微信。2月2日0时许,众人唱完歌准备离开,朋友让梅某与申请人开房发生性关系,并承诺事后会有2100元的报酬。梅某与申请人前往某酒店,梅某先去开好房间,申请人去购买避孕套,后两人一同进入房间,并发生了一次性行为,事后申请人将避孕套扔进马桶冲走。梅某与申请人准备离开房间时,有民警到场检查,并将梅某与申请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询问结束后,被申请人要求梅某对涉案人员和场所进行了辨认。因梅某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无法通知其家属,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注明。
莫某接受询问时称其为某酒店工作人员,负责前台接待。2021年2月1日,某酒店1**8号房间和1**3号房间有客人入住,其中梅某入住的是1**8号房间,酒店对其身份证资料进行了登记和上传。2021年2月2日,申请人到1**8号房间来访,酒店也进行了来访登记。莫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某酒店的《来访客人登记表》和《旅客住宿登记表》。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存在嫖娼行为。2021年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遣送出境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遣送出境,申请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第五十八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外国人作出遣送出境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梅某接受他人报酬为申请人提供性服务的前提下,与梅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嫖娼,被申请人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违反我国法律,符合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遣送出境决定书》,申请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且不准入境年限符合上述规定,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将申请人查获后,通过询问调查和辨认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取证。因申请人为外国人,被申请人聘请韩语翻译协助询问调查,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被申请人先后于2021年2月2日和2月5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遣送出境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相应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该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