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牵头相关部门签订省内首份环境公益诉讼合作协议
5月5日,区检察院、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联合签订了《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而有序开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首次在我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多年来,在环境诉讼中的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处理难的困局开始***,为公民维护自身和公共的环境权利提供了一条新的法律通道。此次联合签订的《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是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环保部门与公益组织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发起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主体。区检察院和区环境保护局作为支持起诉人,共同支持起诉方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建立了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诉讼新模式。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大大强化了环保公益诉讼的力度,对维护司法公正、确保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环保行政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为诉讼提供技术咨询、协助调查取证,不仅有助于解决取证举证难的问题,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同时又能彰显政府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决心,及时有效制止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达到维护公共环节利益和实现环境权利上的社会公平和公正。
广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为已备案的省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也参加了此次《实施意见》的签署仪式。
目前三方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拟于近日发布实施。日后三方将形成合力,共同捍卫公共环境权益。该文件是广东省内第一个三方环境公益诉讼合作协议,《南方日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八家主流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