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未申请延长作业时间,于2016年12月14日22时45分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湾畔大街河涌边使用机械进行夜间施工。我局于2017年6月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荔综城处字〔2016〕2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1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缴纳罚款5100元,并缴纳加处罚款5100元,合计1020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城强催字〔2018〕21004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文宸阁首层,电话:020- 66252256)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根据法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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