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根据国家、省、市市场监管系统有关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聚焦民生领域,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执法工作首位,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截至12月,全局共立案查处民生领域案件 43宗,罚没10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2宗。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现将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唐某生产销售假机油案
2021年7月19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高要区南岸山口村某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生产有包装好的“嘉实多”、“壳牌”、“美孚”等成品机油,以及纸箱、瓶盖、机油罐,灌装机等物品一批。经美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委托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及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嘉实多”、“壳牌”、“美孚”品牌的成品机油为假冒商品。
经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经向四川、湖北等地销售假冒品牌成品机油,总销售金额82680元,加上现场查获总库存货值金额为14696元,合计非法经营额为97376元,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二、程某经营野生动物一案
2021年4月29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要区某酒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酒家餐厅有:眼镜蛇三条、滑鼠蛇一条、疑似三索锦蛇十二条准备用于餐饮销售。执法人员将上述活体蛇没收后送到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同时将疑似三索锦蛇送往广东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种鉴定,鉴定结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索锦蛇。
经查,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10万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索锦蛇涉及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部分,已移交给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另案处理。
案例三、高要区某物业公司
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案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高要区某物业公司每月按0.90元/千瓦时的电费标准向50余家商铺租户收取电费,比政府的定价标准0.71元/千瓦时超出0.19元/千瓦时,违规收取电费差额共66万余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差额款,并处罚33万余元。
案例四、林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5月21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饭堂进行检查,发现公司饭堂承包人林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7名餐饮从业人员,向公司的员工提供午餐及晚餐。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罚款人民币10万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梁某某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一共生产加工了50L,一共销售了3L,获利5元。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生产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5元以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高要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4月1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利镇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货架有大量预包装饼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李某使用(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1年9月1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李某开设的某诊所依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品货架上有“鱼腥草注射液”(生产日期:20180724,使用期限:2021年06月)超过有效期与未过期的其他药品混放待使用(销售)。经查明当事人从正规公司途径购进30盒,其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单据。但是由于疫情影响,从而导致药品超过有效期仍在货架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待使用。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十六盒、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钟某销售假烟案
2021年10月28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烟草部门对钟某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近三十条“芙蓉王”“双喜硬经典”等十个品牌的卷烟,经烟草鉴定中心鉴定为假烟。
经查,当事人销售假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没收假冒烟草并罚款8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高要区某陶瓷公司生产伪造产地陶瓷产品案
2021年8月30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要区某陶瓷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陶瓷砖产品,在其生产车间发现有产品“圣凯罗”牌“梵帝亚”“原生态瓷木砖”:其外包装上标注:“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瓷海国际交易中心B区9座38—44号,电话:0757—82702399,生产基地:广东恩平沙湖陶瓷工业大道11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圣凯罗”牌“梵帝亚”“原生态瓷木砖”产品1000箱,货值金额为100000元。已销售810箱,库存190箱。
当事人生产伪造产地的陶瓷砖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伪造产地的陶瓷砖产品190箱、没收违法所得9620元、同时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肇庆市某工程公司未按照
法律规定期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高要区某学校内正在使用的两台电梯,最新一次的维保日期均是2021年10月1日,截至2021年10月18日,未进行下一次维保,已超过法定的每十五日至少进行一次维保的期限。
经查,当事人与学校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