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重质量保安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9批次祛痘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9号)。我局结合屏山实际,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有效杜绝辖区内存在经营使用不合格祛斑类化妆品的行为。
一是高度重视、及时核查
迅速将文件精神和要求传到了各股室队和各片区所队,要求大家立即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核查。
二是突出重点,全面指导
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除将文件上所列入的29批次的不合格化妆品的名单列为重点外,还对各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进货渠道、产品的索证索票情况、登记情况,以及产品标签、标识和批准文号、说明书是否规范进行了检查。督促指导化妆品专、兼经营店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化妆品店产品的进货渠道合法,去向可查。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本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3人次,车辆3台次,共检查化妆品专、兼营店25家次,发出《监督意见书》1份,未发现通报的29批次不合格祛痘类化妆品。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不合格产品,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