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13年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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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8日发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全市用人单位每年应当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2013年5月25日代征本年度的欠薪保障费,请各相关用人单位在5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咨询电话: 12333)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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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4:27:5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