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5月22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涉案人员赵某某、邓某、何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一年4个月,缓刑2年执行,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2万元不等。县人大代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餐饮服务行业经营业主等应邀旁听了审判。
据了解,2017年12月底,被告人赵某某个体经营的“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火锅店在城北新区对外营业,被告人邓某某和何某某分别在该店担任厨师长和厨房墩子工。该店在经营过程中业主赵某某为节省成本,默许邓某、何某某等人,将顾客食用后的串串底料进行回收过滤后取得的废弃油脂并加工炼制成“老油”,重新投入餐桌获取非法利润。据统计,该店自2018年8月1日到9月5日期间,菜品加锅底类收取现金达28万余元,其中含有“地沟油”的红汤锅底和菜品的销售金额达14万元以上。
当天,3个半小时的公开审理使旁听人员接受了一场〃零距离”食品安全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大家的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自律能力,也使食品从业人员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表示将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