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25次常务会议学法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补。
一、出台背景
2014 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超标点位为19.4%。土壤污染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二、具体内容
纵观《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总体来讲,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很多亮点。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
为了防止责任主体众多导致可能出现的混乱,本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并且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这意味着土壤污染普查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规性工作。把污染防治列为政府的绩效考核、作为地方负责人政绩的一部分,对他们也是强制性约束,这也会让各个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护方面的工作。
(二)确立土壤污染责任主体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本法提出,土壤污染责任的承担是土地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包括以下13类: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3.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4.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5.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单位;6.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7.土壤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单位;8.修复施工单位;9.土地使用权人;10.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11.债权、债务继承人;12.任何单位和个人;13.地方人民政府。
(三)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四)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提及的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希望通过国家基金制度等措施***土壤污染防治的高成本问题。许多土壤污染被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找到责任人,并且修复的成本巨大。谁来治、怎么治、治理费用由谁承担变成了环保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在本法中都得到了回应。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五)落实违法行为严惩重罚
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罚则上体现了严格性,对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律规定对违法向农用地排污,或者不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拘留。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等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也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出具虚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予以永久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禁业十年;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禁业;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的单位,还应当与委托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对严重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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