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权力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第3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令第58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3.《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六条。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第3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
收费标准 |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
办事程序 | 1.提出申请; 2.县林业局派员现场踏勘; 3.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审批。 |
承诺期限 |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1.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2.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可行性论证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6.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