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李智伟杜娟等夫妇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
经南充市高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研究,下列19对夫妇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名单如下:
一、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的有:
清溪街道办事处祖师庙居委会3组:李智伟、杜娟。
清溪街道办事处航空家园社区1组:杨刚、龙小琴。
搽耳镇大金垭村3组:唐林、张丽梅。
东观镇梓潼沟村1组:罗鸿、盛莉。
胜观镇龙王塘村11组:周帅、米云云。
永安镇卫星村5组:庞东阳、李凤春。
青居镇曙光村7组:林敏、张梅。
青居镇先进村9组:耿新成、范科秀。
青居镇烟山村1组:聂平、王秋华。
溪头乡长城村5组:陈亮、邓海燕。
溪头乡红光村9组:滕凯、肖凤梅。
溪头乡利光村5组::袁胜军、邓雪梅。
溪头乡长城村2组:梁涛、陈光华。
黄溪乡棕树桥村4组:李昌明、何小艳。
走马乡平桥村2组:袁庄雄、吴丹。
二、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的有:
御史乡御史坟村5组:杨胜、李红梅。
青居镇曙光村6组:林光波、杨艳。
青居镇自力村2组:鲁靖川、陈秋凤。
永安镇卫星村5组:杨华龙、李雪梅。
南充市高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