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城市主次干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影剧院、图书馆、公园、歌舞厅、迪吧、酒吧、餐厅、各类商场、百货批发市场等公共场所或人口密集场所;
(四)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大中小学校等教学科研单位宿舍、办公科研场所;
(五)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六)输变电站、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重点保卫单位;
(七)山林苗圃、风景名胜区、重要物资仓库等重点消防安全单位;
(八)各类建筑物内及屋顶。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除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三每晚可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外,其余时间每晚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22:00时。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并指导燃放。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燃放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
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市民可以进行劝阻或拨打110报警。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