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蓬财农〔2017〕28号
蓬溪县财政局 蓬溪县林业局关于印发《蓬溪县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蓬溪县财政局 蓬溪县林业局
2017年2月1日
蓬溪县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林业产业发展、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章 项目方案编制
第四条 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按照下达的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按要求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要围绕我县总体规划和项目专项规划,结合本级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及时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及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对不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可按相关要求直接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现状、实施范围、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补助环节及标准、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成效等。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范围等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原渠道报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个使用方向:
(一)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发展、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和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应用补助。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包括按照《四川省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标准》新培育的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和基地范围内的林区道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主要对种苗、肥料、农药和建材进行补助。
2.林下经济发展。包括林下经济基地建设以及发展林下经济所需的种苗、肥料、农药和基础设施设备等。
3.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包括林业产业发展基地建设所需的林木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培育的良种苗木。
4.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应用补助。包括引进推广林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应用等。
(二)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新建、购置、维修改造业务用房,购买配套设施设备等能力建设支出。
(三)林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用于开展林产品产地环境与林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检测、认定(证)、调查、监督抽查、应急处置、检测机构能力提升及检测设备购置等。
(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国有林场林区补缴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要加强专项资金档案管理,将资金下达计划文件、项目责任书、合同、公示文件及资料、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复、生产技术资料、资金兑付情况、相关规章制度、检查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的图片和影像资料等统一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按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各级财政、林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蓬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