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工商局制定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行为监管措施
县工商局针对河北等地方的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背离宗旨、高息揽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现象,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专社)的监管制定了四条措施:
一是要依法登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农专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必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对农专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是要摸清家底,掌握辖区农专社的基本情况。要求各工商所要在4月份对辖区内的农专社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弄清农专社的户数、经营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成员发生变更、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要加强宣传,督促农专社参加年报公示。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农专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农专社,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是要加强防范,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求各股、室、所、大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农专社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县局汇报,同时与公安部门联系,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该移交公安部门的,必须按规定移交,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县工商局 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