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高罚字〔2018〕19号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市环高罚字〔2018〕19号
李 言:
法定代表人:李 言 职务:业务员
身份证号码:6104***********814
地 址: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
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19日对你雇佣陈勇对西安成立航空制造有限公司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乳化液准备进行清运一事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对西安成立航空制造有限公司场检查时,发现你雇佣陈勇对西安成立航空制造有限公司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乳化液准备进行清运,现场堆放废乳化液30桶,每桶180公斤,共计约5吨左右;我局认为上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高罚告〔2018〕1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6000元整,合计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3700***********4523
户 名:西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