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从现在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此举可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的原则。2014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32元,在此基础上人均增加筹资3元,增加的筹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参保个人不缴费。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须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出生之日起90天之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此外,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急性白血病(0~14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岁儿童)、唇腭裂(0~14岁儿童)、终末期肾病、乳腺***、宫颈***、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食道***、胃***、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直肠***,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20类重大疾病中,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通讯员 孙俊娥 记者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