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启动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综[2018]56号)和《关于对烟台市用人单位2018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烟残联[2019]5号)等有关规定,莱山区残联开始受理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审核对象:本行政区域内2018年度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请以上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于截止日4月30日前到莱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参加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填写《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1),请到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ytcl.yantai.gov.cn/art/2018/11/9/art_17060_2079469.html)
(2)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已参加过审核的残疾人,只需提供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应提供相关招录(聘)的证明材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合同期内首次申报应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经各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人部分)原件。
(5)与残疾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相对应的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首月和末月的原始会计凭证(内含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地址: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1307室
联系电话:6717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