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增支1620万提高城乡公共卫生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关注和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社会保障项目补助标准,仅城乡公共卫生补助标准市财政就增支1620万余元。
据悉,自2009年起,我市农民医疗保险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参保农民的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对参保农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8元提高到24元,市财政对参保农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2元提高到28元,各县(区)财政对参保农民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8元以上,全市农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至少达105元。同时,自2009年起,我市在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伤残军人参保个人缴费由市财政承担的基础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70岁)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承担。
实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辖区服务人口(含常住和居住半年以上、办理暂住证的居民)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省补助1元,市和县区各补助7元),设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对政府举办的11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每中心20万元、每站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设立社区常用药品零差率销售专项补助经费,对社区100种常用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由同级财政按辖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10元标准补助。我市还决定从2009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开展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通过省、市、县三级配套联动,在全市规划建设600处村卫生室,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施配备和乡村医生培训,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使全市农民就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袁勤德 孙万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