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市委、市政府市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
《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全市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全部展开,9月底前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居),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内各县区完成比例不少于涉农村(居)数的40%;2019年,80%以上涉农村(居)完成产权制度改革;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同时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具体改革方案和办法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我市将围绕全面开展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等七大重点任务,全面推动改革。
全市对集体所有各类资产全面清查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此基础上,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有条件地方探索开展成员对持有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能拓展。完成改革的村(组)都应建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建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各类集体资产、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集体积累和政府帮扶资金等,发展符合地方规划和市场需求的相关产业,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
《实施意见》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改革目标体系。2018年,县乡两级全面完成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任务,将农村集体资产纳入交易范围,促进资源有序流转。2018年,全面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妥善化解农村产权纠纷,有效维护各类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