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18种特效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精神,我县将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分子靶向药、治疗其他疾病的18种特效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这18种特药分别是规定厂家生产的注射用地西他滨、注射用硼替佐米、来那度胺胶囊、达沙替尼片、吉非替尼片、盐酸厄洛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甲磺酸阿帕替尼片、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波生坦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培门冬酶注射液、注射用雷替曲塞和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使用特药的,需填写《东营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审核表》,由主治医师填报病情简介后出具治疗方案,经科室主任、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居民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