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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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为充分体现县委县政府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让老同志共享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的改革成果,经省委同意,决定适当提高我县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本次调整主要针对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为革命工作做出贡献的人群,适当提高护理费标准。新调整后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与以往标准相比有了大幅度提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我省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3000元/(人·月)调整为5000元/(人·月);二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2500元/(人·月)调整为3400元/(人·月)。
2019年我县财政承担的离休干部共有44人,提标后县财政年支出增加49.14万元,目前资金已及时拨付各预算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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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11:51:1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