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福利场所水电气暖将执行居民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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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从8月1日起,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生活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分别按照我市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价格执行。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标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社会福利场所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设置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社会福利场所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朱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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