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规范管理议事协调机构
近日,高新区编办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精神,多措并举,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印发《关于规范高新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议事协调机构。
一是严格设置成立条件。法律法规或***、***文件有明确规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或省、市设置了相关机构,根据高新区实际确需对应设置的,可以设立。牵头部门能够协调,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一律不再新设。二是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工委、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调整、撤销时的工作流程,明确在申请、审核、审定、发文等各个环节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及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衔接顺畅、运转高效。明确要求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按程序专题办理,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制定文件、起草领导讲话时不得就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加强督导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沟通协调、汇集信息、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宣传引导等职责,每年底向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对未充分发挥作用的、擅自改变工作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纠正,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