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违法建设进行治理的通告
为持续推进我县违法建设治理各项工作,规范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打造宜业宜居新桓台,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经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违法建设进行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或超过批准时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治理重点
治理区域内无规划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等建设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耕地、集体土地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等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五)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六)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七)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
(八)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三、治理方法
(一)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零容忍”管理,实行即查即拆,不允许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二)对占用耕地、集体土地、小区公共用地、城乡公共设施用地(空间)、交通要道、侵占泄洪河床、存在安全隐患、妨碍重点工程建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内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违法建设,依据改造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予以拆除。
(四)对河湖水边、公路铁路两侧、住宅小区、街巷、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园区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美丽乡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一并予以拆除。
(五)二手房交易前,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待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后按程序办理交易。
(六)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且符合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补办手续。
(七)对因拆除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没收实物、违法收入或罚款等处罚。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按照历史形成原因明确政策,依法处置。
(九)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治理时限
违法当事人要在2017年8月31日前自觉拆除违法建设,对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带头拆除违法建设,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拆除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阻碍违法建设依法拆除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