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须知
四、出具《婚姻登记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
1、申请人是当事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只能出具本辖区的《婚姻登记证明》或《无婚姻登 记记录证明》。
五、出具《婚姻登记证明》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当事人申请出具的,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基层组织申请出具的,需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4、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无婚姻档案可查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完待续)
桓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