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镇完善回访机制巩固调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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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1日发表
为了巩固行政调解成果,询问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并指导双方协议的落实,源泉镇实行对已调处的纠纷当事人进行访问的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一、对于行政调解已达成者一律执行回访制度。一般情况下,行政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较复杂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效果。
二、回访内容包括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三、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四、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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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4:22:1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