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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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8日发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规定和县政府2009年9月8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平阴县物价局主持召开了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就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这次听证会是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召开的。会议共聘请听证会参加人20名,其中消费者8名,经营者1名,专家学者1名,政府工作部门5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相关利益方2名,社会组织代表1名。8名消费者参加人由县物价局委托县消费者协会推荐产生。其他方面的参加人由县物价局分别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和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推荐产生。听证会参加人中有18名出席会议并发言,1名政府工作人员代表因事请假缺席,另有1名参加人委托他人到会发表了意见。县物价局向社会公开征聘的5名旁听人员全部出席旁听了会议。此外,听证会还邀请了市物价局、县水务局、宣传部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平阴县电视台和平阴公众信息新闻媒体的的记者到会进行了采访。 听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就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讨论。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对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并相应上调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给予了充分的理解,认为按照省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规定,我县适当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对于保障城区居民供水安全和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群众环保和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维护良好的水环境,确实非常必要。听证方案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政策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我县供水和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承受能力。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建议降低污水处理费调价幅度,有的建议延长污水处理费的到位调整年限。在对听证方案提出意见的同时,听证会参加人还就政府对供水和污水处理事业的监管和投入、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增加低收入家庭水价补贴以及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意见 (一)关于调价的必要性 1.到会的18位听证会参加人中,大多数参加人对此次基本水价和居民污水处理费的调整表示理解和接受,受委托参加的1人也表示理解和接受。 对基本水价调整理解的主要理由:一是自来水公司近年来为保证我县供水水质,保证我县的供水安全,开辟新的水源地和超前布局的管网建设投资较大,运行费用增加;二是现行水价偏低,不能真实反映我县水资源贫乏的现状;三是供水量低,供水比例严重失调,威胁到了全县供水安全。 对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理解的主要理由:一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需要;二是有利于促进居民节水意识的提高和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三是有利于保障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少数参加人认为生活用水供水价格调幅过大建议暂缓调整或者降低污水处理费调价幅度、延长到位年限。 (二)关于调价幅度 多数参加人表示理解和支持听证方案提出的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上调0.20元,认为此次基本水价上调0.2元,仅对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进行了适当补偿,且按2008年我县居民家庭月均消费自来水5方计算,月人均增加支出1元,对一般居民家庭的生活影响不大;对我县本应2004年到位的0.70元/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这次上调0.60元/立方米,表示这是国家政策规定,予以理解,但认为一次听证两年到位的方案调整幅度太大,居民承受有困难。 (三)关于调价的配套措施 听证会参加人普遍十分关注水价调整后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多数参加人赞同听证方案提出的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给予水价补贴的配套政策,认为将补贴标准提高到4元是比较合理的。但也有的参加人提出应扩大水价补贴发放范围,认为不应只考虑低保家庭,还应考虑到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 (四)关于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 有的参加人提出了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问题,认为应核定基本用水量,超过部分实行超量累计加价的办法,以对高用水户进行价格调控,减少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关于调价的必要性问题。针对少部分参加人提出的暂缓调价意见,我们认为,第一,虽然目前一些居民生活必需品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但据国家有关方面分析,今后一段时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的态势。从此次调整来看,我县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上调0.20元,污水处理费按照2004年的标准调整到位,根据2008年我县居民家庭月均消费自来水5立方米计算,月多支出4.00元。总的看,水价调整后对价格总水平和一般家庭的生活影响均不大。为此,建议采纳大多数参加人的意见,对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价幅度的问题。我们认为,听证方案对此次水价调整的幅度已作了审慎考虑:考虑我县居民的承受力,仅对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上调了0.20元,比2009年9月8日县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0.30元少调了0.10元;对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0.60元也仅是达到了2004年的征收标准。因此从减轻居民负担出发,污水处理费调整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即每年上调0.30元,今明两年调整到位,。 (三)关于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的问题。当前,水价成本问题各方面比较关注,社会敏感度高,我们对此也十分慎重。但此次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不考虑其成本因素,只是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今后,我们将加大对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的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消化企业的成本压力,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发展。 (四)关于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家庭水价补贴标准和扩大补贴范围的问题。关于补贴标准,据统计,2008年我县城区居民家庭月均消费自来水5立方米,水价上调后户均多支出4元。因此,将水价补贴提高4元基本可以弥补此次水价上调的影响;关于补贴范围,有的参加人提出的对处于低保边缘的其他困难家庭的水价补贴问题,我们认为,应通过政府提高低保标准、扩大低保范围的渠道解决。综合考虑,建议此次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范围仍按听证方案执行。 (五)关于实行阶梯式水价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行阶梯式水价是水价改革的方向,但前提是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实现分户计量。目前,我县尚不具备推行阶梯式水价的条件。 (六)关于价格监管以外的其他有关问题。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加大对供水和污水处理事业的支持和投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快推进中水回用、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及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政策和节水宣传力度等方面的问题,建议政府责成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对事业负责、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把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同时,对不能采纳或者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做好宣传解释,加强沟通交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此次水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四、调整方案及执行时间 根据听证情况,报经县政府同意,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仍按照县政府2009年9月8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方案执行。 (一)调整方案 1.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10元/立方米调整到0.70元/立方米。2010年8月5日调整到0.40元/立方米,2011年8月5日调整到0.70元/立方米; (2)工业生产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40元/立方米调整到0.80元/立方米; (3)行政事业办公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到0.80元/立方米; (4)建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到0.90元/立方米; (5)自备井用户:包括居民生活、办公、工业、建筑及其他经营性取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到1.00元/立方米; 2.各类用水到户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由1.60元/立方米调整到1.80元/立方米; (2)工业生产、饮食服务及其他经营性用水由2.00元/立方米调整到2.30元/立方米; (3)办公用水由2.60元/立方米调整到3.10元/立方米; (4)建筑用水由2.90元/立方米调整到3.40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用水(洗车业、纯净水、天然矿泉水加工业)基本水价由8.00元/立方米调整到10.00元/立方米。 各类公共供水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继续执行0.09元/立方米。 3.水资源费调整方案 公共供水水资源费执行0.25元/立方米征收标准不变。 (1)自备井由0.80元/立方米调整到1.00元/立方米; (2)地表水按照0.60元/立方米征收。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为缓解此次价格调整后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经县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将对我县城区低保家庭给予水价补贴,水价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三)执行时间 城区居民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自2010年8月5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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