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近日,我县收到山东省发展改革委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县工商业用电价格,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通知》明确规定,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按照《通知》要求,县发改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国网商河县供电公司主动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积极推进按自然月抄表,及时将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