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涉黑恶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包括“校园套路贷”、“网络套路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涉黑恶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套路贷”涉黑恶犯罪重点范围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法分子利用高校学生防范心理弱,通过发布短期、小额贷款等信息,诱使或迫使在校学生签订借款协议,按期不能偿还,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采取暴力、威胁、恐吓及其他手段进行非法讨债、索债,严重影响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秩序。
(三)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借贷平台,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制造***痕迹、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采取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网络、电话骚扰、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等方式索取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凡是实施“套路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既不投案又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继续顶风作案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三、对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充当幕后“保护伞”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坚决同“套路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信息,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予以重奖。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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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编辑: 毕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