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市中行审医听告字〔2021〕1
山东蓓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市中蓓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审查的关于山东蓓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市中蓓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蓓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1年6月29日,蓓美申请材料中包含的由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济天泽评报字(2021)第1108号)被该事务所声明无效,无效的原因为该事务所在现场核查时没有查验设备购置***、随货同行单和供应商资质,而是依据蓓美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直接认定蓓美具备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2021年7月16日,蓓美根据我局限期补正通知书提交部分设施设备的购置***、供应商资质等材料,同时向我局提出补正材料申请并提供由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达”)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鲁中立达评报字[2021]第6510号)。截至目前,蓓美已提交申请材料中设施、设备资料不包含电梯、通风设备(系统)、手术室(含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设施)等设施和部分设备,蓓美陈述上述设施设备均是租赁使用,包含在租赁王海琴房屋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王海琴目前无法提供蓓美申请开办医疗场所中手术室固定设备、通风设备(系统)所有权证明。
2021年7月5日,在公示期内,济南颖莱美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简称颖莱美尼公司)就蓓美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材料。颖莱美尼公司主张蓓美申请开办医疗场所所需的场所产权人系王海琴,颖莱美尼与王海琴针对蓓美租赁场所中的“物品所有权”问题目前正在由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尚未结案,传票内容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号:(2021)鲁0103民初6913号;开庭时间:2021年8月10日09时00分)。
因目前蓓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中手术室(含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设施)等设施使用权属关系不明晰,且上述设施系申请开办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必要条件,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尚未认定上述设施归属权前,我局无法判断蓓美是否具有该设施的使用权。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消防等公共设施是否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是否符合无障碍、防跌倒等设计要求”、《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手术室(含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设施)等设施系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审查要点,认为蓓美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要求,对蓓美提出的医疗机构注册登记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山东蓓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市中蓓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其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仲文 刘晨
联系电话:0531-81751949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