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贯彻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缓解上游门站调价压力,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要求,按照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8月5日下发通知,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1元调整为4.14元,调整后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可根据季节、用户用气量和燃气资源状况,在调整后的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与非居民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28元调整为4.71元,自2013年8月5日12时起执行。由于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与2010年运油、气价格联动时相比,累计上调幅度为11.6%,未超过《济南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油、气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规定的15%的启动点,且国家近几年一直对出租车行业实行油价补贴,我市也采取了减轻出租车负担的措施,上半年又进一步完善了出租车运价机制,因此,出租车运价维持现行水平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