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主管部门重申开发商不得收取购房定金
本网讯 近日,省建设厅发文《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意向金、定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办房函〔2009〕343号)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
省建设厅指出,我省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始收取消费者购房意向金(诚意金)、定金的违规行为,损害了购房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因而,全省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意向金(诚意金)、定金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要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果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定金;如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额购房定金的,应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认购书中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不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收取购房意向金(诚意金)或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并通过媒体、网站或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省建设厅的投诉举报电话为020-83133580。
根据省建设厅的通知精神,我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对在建和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进行自查,对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已收取定金等各种形式预售款项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将全部预售款项予以清退。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收取预售款项但未按时未清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没收其违法经营所得和处以罚款,并视其违法情节轻重情况相应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的处罚。我市投诉举报电话:2288025。
通讯员 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