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区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检查验收标准,经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市区全面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市区主次干道、后街巷道、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区域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沿街门店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
二、擅自占道乱摆摊点、店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13年8月20日前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撤离所占用的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拆除违章搭建的亭棚。
三、对市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摆摊设点经营的,由属地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核实,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安排到疏导安置点规范经营。
四、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的便民服务摊点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经营,不得擅自移位、超范围或超时经营,不得出租、转让,必须保持摊位周边整洁卫生,做到摊撤地净,严禁搭建亭棚。属地城管、街道要加强安置点的日常管理,确保管理规范。
五、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后街巷道规范的要求,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继续违规经营的,按照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城管、建设、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予以取缔,并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拆除的占道违章搭建、经营装具等,市、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对不服从管理,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市区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参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共建美好盐城,特此通告。
盐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