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结算管理办法
日前,我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出台了《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结算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慢性病种类由原来的8种扩大到现在的32种,与职工医保基本一致,居民门诊慢性病负担有望降低,大额门诊慢性病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有望缓解。
此次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结报限额标准为:
一类慢性病: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Ⅱ期以上、各种慢性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病、视网膜黄斑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限额标准1000元/年。
二类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溃疡性结肠炎、扩张性心肌病、慢性萎缩性胃炎、癫痫、银屑病、重症肌无力、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运动神经元病、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帕金森氏病,限额标准1500元/年。
三类慢性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肾功能衰竭、免疫性肝炎,限额标准3000元/年。
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封顶结算限额标准,按高类别慢性病种结算。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种,结算限额标准提高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
政策范围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负担一次600元起付线后,按照40%比例予以报销。
具体申报及审批流程为:参保人员以乡镇卫生院(城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昭阳镇卫生院)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填写《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并提交包括出院记录、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病理报告等确诊材料进行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对申报的慢性病资料进行受理、登记,送本院慢性病专家库成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评审通过的,经村公示后制证发本,并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从批准次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在就医管理方面:经认定为慢性病的患者,须在参保地所属乡镇卫生院(城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昭阳镇卫生院)按规定就医、购药,实行联网实时结算。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参保人员,须凭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本人房产证明)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城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昭阳镇卫生院)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符合慢性病规定的相关费用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城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昭阳镇卫生院)进行报销。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按准入标准执行,用药、检查范围按《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检查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