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省财政厅和省地税联合下发批复文件,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五等:一、二、三、四、五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16元、12元、8元、5元、3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四等:一、二、三、四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5元、4元、3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对土地等级划分更加精细,为确保调整顺利到位,市区征管科技部门在第一时间维护征收标准参数,确保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新标准征收。经初步测算,此次上限调整共涉及15613户纳税人,预计调整后年土地使用税税收收入增长74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