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高征安补公告〔2021〕41号
淳溪街道、王村、花奔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南京市高淳区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该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淳溪街道乡镇集体、王村一组、王村二组、王村三组、王村四组、花奔村庄田组(太安路以西、康桥家园小区以北,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淳溪街道王村一组土地5.1496公顷,其中农用地5.1496公顷(耕地3.9691公顷);王村二组土地1.296公顷,其中农用地1.296公顷(耕地1.0787公顷);王村三组土地3.4333公顷,其中农用地3.4333公顷(耕地3.0188公顷);王村四组土地1.8565公顷,其中农用地1.8565公顷(耕地1.7188公顷);花奔村庄田组土地0.0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公顷(耕地0.0003公顷);淳溪街道乡镇集体土地1.3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6公顷(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1.2634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3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高淳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4号)文件执行。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王村一组 | 5.1496 | 一级 | 97.5 | 502.086 |
王村二组 | 1.296 | 一级 | 97.5 | 126.36 |
王村三组 | 3.4333 | 一级 | 97.5 | 334.74675 |
王村四组 | 1.8565 | 一级 | 97.5 | 181.00875 |
花奔村庄田组 | 0.008 | 一级 | 97.5 | 0.78 |
淳溪街道乡镇集体 | 1.304 | 一级 | 97.5 | 127.14 |
说明 | 区片价补偿费支付和使用,按《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3号)、省政府第93号令执行。 |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
被征地村组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王村一组 | 70 | 依据高政发﹝2018﹞20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王村二组 | 17 | |
王村三组 | 46 | |
王村四组 | 25 | |
花奔村庄田组 | 0 | |
淳溪街道乡镇集体 | 0 |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被征地村组 | 人数 (未满16周岁人员) | 生活补助费标准 (万元/人) | 备注 |
王村一组 | / | 1.7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王村二组 | / | 1.7 | |
王村三组 | / | 1.7 | |
王村四组 | / | 1.7 | |
花奔村庄田组 | / | 1.7 | |
淳溪街道乡镇集体 | / | 1.7 |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本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高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8﹞20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14﹞25号)规定执行。 |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0﹞96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2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相关镇(街)、村(社区)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特此告知。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