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浦口区水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研究拟订全区水务发展战略和政策、水务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研究拟订区域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和农村水利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和防洪等水务论证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全区供水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服务指标和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管理。
(五)负责全区排水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污水主支干管、生活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等排水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情况;指导再生水利用管理,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区水环境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环境综合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环境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河湖水环境和蓝线等日常监管。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相邻地区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水事案件。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塘坝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调度与管理、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务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务工程设施运行调度规程,指导城乡河道、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务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与保护。
(十)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并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和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水务工程的监督管理和重点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水务工程相关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编制区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和协调城乡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水务科技信息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与应用;负责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吸收;负责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与实施,并补充完善;负责全区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区水务信息化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全区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提出有关水务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负责区水务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出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
2.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出至市生态环境局。
3.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出至区农业农村局。
4.将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划出至区应急管理局。
5.增加城区排水设施调度、设施维护及积淹水点整治等消险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6.加强全区水环境建设工作。
7.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8.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治理与保护工作。
9.加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加强对供水及污水处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水务工程防汛消险、积淹水点整治等;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务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关于排水设施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行使对非法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和未经城市排水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实施违法排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区水务局承担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审批和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责任;承担城市排水许可和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责任。
3.关于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交由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后,承担监管责任,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区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督办、信息编报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系统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局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接待、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以及机关财产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区水务信息化建设;指导局系统社会稳定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经济体制改革;监督、检查水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水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及局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意识形态及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务系统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规划基建科(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科)。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水利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牵头拟订全区水务发展规划、河道、湖泊、水库及城市防洪加固治理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水务重点工程规划,负责实施重点水利工程;负责区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水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区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区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做好水务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开展水务科技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三)水资源管理科。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区水资源公报;拟订全区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全区水资源节约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水行政执法工作。
(四)水环境建设科(河长制综合科)。组织编制城市河湖水环境治理建设规划;制定城市河湖水环境治理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河湖水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河湖水环境和蓝线等日常监管;承担全区河道整治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调度、信息发布和督查督办,负责组织对河道整治工作督导考核;承担全区“河长制”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调度、信息发布和督查督办,负责组织对各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导考核。
(五)供排水管理科。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编制供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供水行业的质量技术、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建设中供水管网管线的改扩建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计划停水管理;指导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区供水管理工作;参与审核供水行业有关调价方案;负责排水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排水许可的具体实施,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议;制定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监督实施;编制排水设施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河道挖掘、占用审批,排水规划前置征询意见,排水管网接驳、迁改、临时占用审查;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负责区管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核算;参与污水处理费的调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污水主支干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推进污水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污水设施工程建设前期技术方案把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指导全区涉水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办事流程;负责区本级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涉水建设项目(含河道挖掘占用等)等涉水行政审批工作。
(六)工程运行管理科(生态河湖科)。指导全区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指导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组织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负责城市积淹水点整治工程等全区重点水务消险项目建设管理;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指导全区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区城乡河道、水库等水域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河湖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退圩还湖工作;承担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七)财务审计科。研究提出本区水务行业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收支方面的意见;负责区级水务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务系统财务会计工作;对区级水务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级水务各项事业经费和机关行政经费的收支平衡、收支预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务系统工程建设、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