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支行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芙蓉兴盛便利店拒收现金投诉
7月6日上午,溧水支行接到营管部货币金银处交办的溧水辖区拒收现金投诉后,高度重视,积极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投诉事项,同时联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日下午,溧水支行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被投诉人处,溧水区水岸康城北门芙蓉兴盛便利店,对被投诉商户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投诉人投诉,当事人于7月3日晚上9点至9点15分至该便利店消费1.5元,结算时支付1元硬币1枚,1角硬币5枚,店主拒收1角硬币,经过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向沟通后,确认该便利店存在拒收1角硬币的事实,店主也承认拒收1角硬币的事实。
支行在认定该店铺存在拒收小面额现金的事实基础上,坚持公正客观、批评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置原则,对该商户严肃批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对店主提出要求,不得拒收现金。店主对批评教育表示虚心接受并深刻反省,保证立行整改,杜绝拒收现金的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