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扶贫救困暖人心
从2018年1月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对困难居民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对因病致贫人员年度给予最高1.5万元医疗救助。溧水医保分局将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的安排部署,持续加大医保扶贫力度,发挥好缓解困难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作用。
根据新的医疗救助标准,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上世纪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
与此同时,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从50%提高到70%,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违法违规所致伤害;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
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居民张女士患有子宫***,丈夫无业,大女儿患有乳腺***丧失劳动能力,为治病花费大量积蓄,夫妻二人目前仅依靠领取征地进保退休金来维持生活,一家人的生活十分困难。
2019年上半年,张女士一家还未纳入低保户范畴,张女士及其女儿的医疗总费用为9.5万元,经过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政策待遇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总额将近6万元,该家庭的生活负担较大。
自2019年7月开始,该家庭被纳入低保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政策,7-12月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为7.2万元,经过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政策待遇报销后,再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报销,最终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为2千余元,大大缓解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看病贵”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