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7〕69号
关于印发《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
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一)强化党委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季度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行业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要根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求,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加强联动配合,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强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系统,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督促企业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各相关部门备案。
二、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四)全面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根据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高危企业和近5年来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对同类事项进行一体化执法。
(五)强化隐患排查和源头管控。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隐患专家检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分层分级分类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要充分发挥大联勤平台作用,实施“大联勤+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对属地企业进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实现隐患早发现早消除。
(六)加强事前处罚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应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实施整改,情节恶劣的,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上限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当事人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取缔或者关闭。
(七)实行法人约谈制度。对辖区内发现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且屡次未整改到位的,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对其法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隐患整改消除。
三、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八)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挂牌督办,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幅度内,按上限给予其行政处罚或强制决定。
(十)建立事故通报和例会制度。每起事故发生情况由区安委办通报至全区各相关单位,并抄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排名末位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态发言,由区政府、区安委会约谈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十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十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区级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过程性得分,年度每发生1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扣0.3分,最高0.7分;年度每发生1起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扣0.5分,最高0.7分;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0.7分。
(十三)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责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经“一票否决”的街场、园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列为评选各类荣誉称号人选、不得提拔任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因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不予追究上述人员责任。
抄送: |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