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5〕86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浦口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浦口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科学考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食药安委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宁政办发〔2015〕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区食药安委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工作按照区政府要求,在区食药安委会领导下,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区食药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考核评价包含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绩效指标考核(仅考核部门)和公众评价(仅考核街道)三方面内容,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其中,街道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权重70%,公众评价占权重30%;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权重70%,绩效指标考核权重3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含)为优秀,85-95分(含85分)为良好,80-85分(含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具体权重见《浦口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细则(年度)》。
(一)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1、对街道(老山林场、汤泉农场,以下统称街道)的考核。
(1)组织领导、工作机制与监督管理体系。街道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村居设立食品药品工作站。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2)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本辖区相关单位和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开展考核考评工作。
(3)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效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安排,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建立食品药品日常巡查机制,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合监管部门在本辖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现场保护、信息报告和配合处置等工作。
(6)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情况。按上级要求制定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计划,参与或承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宣传月等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落实社区科普工作。
(7)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情况。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行业企业自律、舆论引导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鼓励群众参与,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大联勤工作平台,实施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志愿者服务活动。
(8)区政府及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9)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2、对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局的考核。
(1)工作计划安排。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
(2)日常监管工作。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注重信息报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3)应急处置。制定和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流程,有效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区政府、区食药安委办报告事件处置工作动态。
(4)科普宣传。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应对媒体舆论,有效处置投诉举报。
(5)部门协作。落实食药安委办协调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或监管空白等情况,部门配合协作情况。
(6)考核评价。在本部门内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制定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7)区政府及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8)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3、对其他部门、单位的考核。
(1)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2)区政府及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3)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仅考核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局)
1.监督执法力度
(1)百万人口食品(含农产品)抽检样本数
(2)百万人口食品药品(含农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案件数
(3)百万人口食品药品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
(4)百万人口食品药品犯罪起诉公诉数
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1)食品药品针对性抽检不合格率
(2)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检查立案率
3.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处置
(1)不合格食品药品处理率
(2)投诉举报处理率
(3)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上报率
4.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参与
(1)百万人口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率
(三)公众评价(委托第三方进行,仅对街道评价)
1.公众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知晓度
2.公众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满意度
3.公众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对街道,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局的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上述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向区食药安委会书面报告自评情况。
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等。
(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计划方案、工作总结、日常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牲畜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以及药品经营流通使用单位等,全面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对其他部门、单位采取书面报告方式进行,由该部门向区食药安委会书面报告职责履行情况,必要时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由区食药安办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由区食药安委办依据《浦口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细则》评价打分。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或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进行,由区食药安委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区食药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区食药安委会同意后报区政府。
第八条 区政府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对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食药安委办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浦口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细则(年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起施行,原《浦口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浦政办发〔2012〕45号)即日废止。
(此页无正文)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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