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街道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内小微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死亡,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三条 辖区内的小微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责任部门或村(社区)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辖区内小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所在村(社区)及责任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小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五条 小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村(社区),同时报街道安委办及相关责任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街道合疗办。
第六条 各村(社区)接到小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七条 小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小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各村(社区)每月对辖区内的小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汇总,报至街道安委办。
第三章 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条 各村(社区)、相关责任部门接到小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由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生产、行政、安全等部门骨干人员为组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岗位(地点)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10日内提交至各村(社区)、相关责任部门及安委办。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所、交警中队、劳保所、司法所、工会办、合疗办等部门应建立小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同时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的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安委办接到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后,及时组织对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补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及相关责任部门要监督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各村(社区)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事故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存档。
第十八条 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所、交警中队、劳保所、司法所、工会办、合疗办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不定期对小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九条 街道安委办应当依法对小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街道安委办要根据小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进行统计汇总,分析、研判小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存在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凡对小微生产安全事故有瞒报、漏报、迟报现象的企业,一经发现,街道安委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