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诊所试点改革有关备案标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区审批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67号)和市卫健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医政〔2019〕33号)要求,为做好南京市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支持社会化办医的多层次多样化发展,进一步放宽准入、优化服务,简化准入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现将诊所备案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诊所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和数量限制。
二、举办诊所需报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报市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三、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
(二)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诊所。
四、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试点版);
(二)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三)诊所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四)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验《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原件,并交复印件;
(五)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六)有共享项目的,提供共享协议;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
(九)授权委托书及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区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拟备案诊所负责人应同期在拟备案诊所地址周边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单位、法人和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到有关意见或建议的,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应视情况而定是否听证和是否备案,并说明相关情况。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条件时,可实行网上诊所备案。
七、诊所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八、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相一致。
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变更申请,按医疗机构准入相关要求办理医疗机构变更审批。
九、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十一、做好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完善对接流程。审批部门应当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诊所的备案信息表反馈给市、区监管部门,并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十二、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所在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个月内,组织***检查。发现不符合诊所标准,或者存在执业违规、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依法严肃处理。
附:诊所备案信息表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诊所备案信息表
(试点版)
编号:
诊所名称 | ||||||
诊所地址 | ||||||
法人名称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 ||||||
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 ||||||
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医师 (可另附页) | 姓 名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 | 执业证书编码 | 职 称 | |
药学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 姓 名 | 专 业 | 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 |||
护士 (选填,可另附页) | 姓 名 | 专 业 | 执业证书编码 | |||
医技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 姓 名 | 专 业 | 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 |||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可另附页) | ||||||
诊所设备清单 (可另附页) | ||||||
所有制形式 | 国有□ 集体□ 股份□ 私有□ 其它□ | |||||
经营性质 | 营利性£ 非营利性□ | |||||
诊疗科目 | 诊疗科目: | |||||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盖章) | 本机构(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法人或负责人(盖章) 或签名: 年 月 日 | |||||
委托办理人签字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 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一式贰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 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登记号一致。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科目
按照2003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诊疗科目备案。
(十二)备案人签字
个人举办诊所的,由诊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由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三)委托办理人签字
诊所备案非诊所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人员。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市、区卫生监督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