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9〕2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收拆迁项目实行房屋拆除与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各区(园区)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拆除工程与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应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工程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包合同中须明确拆迁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费用由各区根据处置运输距离、拆除房屋等实际情况,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由市场确定,费用纳入征收拆除项目成本。拆迁垃圾资源化处置费用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最高限价。
三、拆除实施前,各区(园区)征收实施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编制《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并办理《利用方案》备案手续。主城六区范围内项目由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负责备案;江北新区及新五区范围内项目由所在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部门负责备案。
四、《利用方案》应包含拆除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工期和现场场地条件、垃圾分拣拆除计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等内容。涉及有毒有害、危化等项目,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各征收实施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供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申请表(见***1)和符合编制要求(见***2)的《利用方案》。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江北新区及各郊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主体符合要求、备案要件齐全的给予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备案部门应将备案的《利用方案》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利用方案》组织实施拆迁垃圾处置工作。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六区范围内项目《利用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江北新区及新五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项目《利用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拆迁垃圾处置完成后,各区(园区)征收实施单位应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备案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报告,明确拆迁垃圾去向。各区(园区)工作执行情况列入市对各区(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
七、渣土运输管理部门将不再办理拆迁垃圾直接运输至相关填埋场的处置核准,填埋场不再接纳未经分类处置和能够资源化利用的拆迁垃圾。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1.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申请表
2.《利用方案》编制要求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联系人:市建委建设一处 徐翔,83278106
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中心 吴翼,8655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