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东区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东区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东区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构
2.5 应急指挥机构
2.6 专家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活动管理
3.2 现场监控
3.3 信息监测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3.5 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指挥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清理
5.2 善后工作
5.3 调查与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维护保障
6.7 装备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
7.2 奖惩
7.3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提高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分级
1.3.1按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 I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按市局领导或区主要领导指示报市委、市政府)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
①2人及以上死亡;
②5人及以上受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④Ⅱ级突发事件所描述事件有升级趋势或产生重大影响。
(2) Ⅱ级(重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
①1人及以上死亡;
②3人及以上受伤;
③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 III级(较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报区委、区政府)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较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
①1人及以上受伤;
②直接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 IV级(一般)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报区应急局)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
①属地街道、派出所及承办单位能够迅速处置,没有较大影响,无人员死亡,无多人受伤的;
②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
1.3.2根据《沈阳市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体育场(馆)、公园、会场、商场、展览馆、广场、公共路等公共场所举办人数超过1000人(含)的下列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内日常演出及专业展览馆正常展览活动除外), 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 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2) 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3) 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商贸活动;
(4)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5) 庆祝、庆典以及商业宣传、促销活动;
(6) 大型商场开业、歌星、名人与观众见面、签名售书等活动;
(7)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1.4.2
本区上述场所举办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活动,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参照本预案有关响应措施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虑意识,坚持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普及应急预防避险知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有效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态发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沈阳市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大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由大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综合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区武装部部长等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应急委主要职责: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市级和部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总结分析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督办落实区应急委决定事项。负责全区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联合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联合救援队伍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及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作为区应急委在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现场组织成立区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指挥部、公安分局现场指挥部3个现场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专项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总指挥原则上由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应急处置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处置一般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负责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协助处置发生在本区的较大突发事件。
2.4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构
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指挥部设在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5应急指挥机构
2.5.1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三级(较大) 以上级别的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区政府根据区公安分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对本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一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处置。
2.5.2现场指挥部
根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事发地区街道、派出所、承办单位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区公安分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6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公安分局负责组建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活动管理
3.1.1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周密制定活动应急预案或安全管理方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同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人群密集场所事件。
3.1.2区公安分局按权限负责本区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的审批,监督、指导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2现场监控
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文体局、街道、派出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大型活动现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隐患。
3.3 信息监测
3.3.1完善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搞好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3.2根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根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11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股),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区公安分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建议区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四级(一般)级别的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三级(较大)、二级(重大)和一级(特别重大)级别及特殊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3.4.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5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中心、有关街道、派出所和承办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大型活动现场一旦发生拥挤和踩踏,并可能引发人群密集场所事件时,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立即通过“110”报警、或电话报告区应急中心,或以其他报警方式报告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
4.1.2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区街道、派出所、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报警后,要在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及有关单位必须在接报后2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在5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地区街道、派出所、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救援行动,采取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将现场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到现场处置。
4.2.2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接到区人群密集场所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及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联动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处置过程中,区应急中心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3相关联动单位要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高效地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本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
4.3.2分级应对
本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区应急预案,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Ⅰ级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办公室视突发事件类型及程度通知应急成员单位赶往现场参与处置,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赴现场指挥。
Ⅱ级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办公室视突发事件类型及程度通知应急核心成员单位赶往现场参与处置,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
Ⅲ级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办公室视突发事件类型及程度通知应急核心成员单位赶往现场参与处置,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赴现场指挥。
Ⅳ级突发事件:由属地街道、派出所、活动承办单位负责,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领导赴现场指导。
4.3.3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事发地区街道、派出所、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先期处置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先期救援、人员疏散行动。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和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区应急委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市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突发事件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办、外宣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4扩大应急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依靠区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大东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区应急委的名义,联系驻区相关单位、武警沈阳支队驻区队伍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当突发事件已经涉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大东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沈阳市提供援助支持时,区应急委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市政府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区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3.5响应等级调整
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可视情相应提高。
4.4 现场指挥
4.4.1迅速开设现场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较大人群密集场所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迅速开设现场指挥部。区主要领导按照现场情况指定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组织成立区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指挥部、公安分局现场指挥部3个现场指挥部和若干个现场主要处置力量及应急职能工作组,形成“1+M+N”应急指挥体系。其中“1”代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为综合协调指挥部;“M”代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性质、危害级别和涉及区域、影响范围,依托应急、公安、消防、水务、供电、燃气、供热、交通、环保、救护、属地街道和承办单位或部门等与之对应的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成立现场分指挥部;“N”代表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支撑保障的应急职能工作组。
(1)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为综合协调指挥部。职责:负责现场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现场救援应急、消防、公安3个指挥部联勤联动;负责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环保、通信、救护、专家、宣传等10个方面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现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现场工作组:按照现场需要,指挥部视情下设文字综合组、信息报送组、灾情统计组、应急指挥组、应急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生产安全组等工作组,组长由对应职能科室科长或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应急值守力量与现场指挥部实现信息共享,应急指挥联动。
(2)突发事件现场公安分局指挥部。职责:在现场指挥部周边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各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按照远端调流、中端清场、核心区封闭的交通管制要求,确保进场车辆道路交通畅通;涉及纵火案件,组织刑侦部门尽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现场工作组:按照现场需要,指挥部下设交通管控组、现场安全保卫组,适时成立案件侦破组。
(3)突发事件现场消防救援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现场救援的指挥工作。现场工作组:按照现场需要,下设作战指挥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供水保障组、火场文书组、协同联动组、信息报送组、集结警戒组。
4.4.2建立现场工作机制
(1)现场联络员制度:总联络人为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各分指挥部和各职能工作组指派2名人员为本部联络人(1名科长,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接收指挥部工作部署,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编制成现场通讯录分发给各指挥部。
(2)现场工作通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初期,灾害情况不可预判时,公安大东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每15分钟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应急指挥部综合汇总后,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表》(见***8.2)按照区政府领导要求时间节点进行上报及续报;现场情况可控时,公安大东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每60分钟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现场应急救援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将工作组情况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现场大事记,留存备档。
(3)现场督察督办制度: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现场部署会议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按照会议纪要,对现场应急处置中承担任务的地区和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进行督察督办。
(4)专家工作会商机制: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对重大事件、敏感问题、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形成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对策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专家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完善处置机制,工作任务结束后2周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任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保守秘密。
(5)现场指挥权交接机制: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指挥权由属地街道、派出所、承办单位负责,随事态升级,当应急部门和政府领导先后到达现场后,按照行政职责权限由低到高逐级移交。
4.4.3现场处置应急联动
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交通方面:由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配合,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危化品运输、运力保障、医疗和救援绿色通道等任务;
供电方面:由区工信局、大东供电公司、沈河供电公司、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大东分局、属地街道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引起次生衍生事件、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电力保障、电梯困人事件等任务;
供水方面:由区建设局、区水务集团牵头,属地街道、公安大东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水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供气方面:由区建设局、燃气集团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公安大东分局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燃气停供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供暖方面:由区房产局、燃气集团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公安大东分局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热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环保方面:由生态环境大东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通讯方面:由通讯运营企业负责调配移动通讯车辆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救援现场提供应急通讯保障;
救护方面:由区卫健局牵头,公安大东分局配合,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力量为现场伤者提供医疗救援,搭建绿色医疗救治通道;
专家方面: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应急职能部门配合,负责应对根据灾害类型与发展态势,邀请相关领域应急专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保障;
宣传方面: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参与现场处置核心部门、属地街道配合,负责加强网上和自媒体网络监控和舆论引导;审查新闻通稿,由新闻主管部门发布;规范采访活动。
4.4.4现场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事件现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区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区场价格,维护区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5 新闻发布
4.5.1 发生一般、较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时,区政府新闻办人员要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必要时,区政府新闻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重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发布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
4.5.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公安分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处置。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并得到控制,视情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2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并按照规定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清理
5.1.1区公安分局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完毕,负责事故区域的勘察及相关工作,相关联动部门配合。
5.1.2调查结束后,事件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对因事件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场处置。
5.2 善后工作
5.2.1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事发地街道、区民政局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公安、事发地街道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统计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2.3区民政、事发地区街道等部门要迅速做好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区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消毒和受伤人员抢救;环卫部门要组织实施泄露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
5.2.4事发地街道、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相关部门要搞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根据有关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处置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抚恤。
5.3调查与总结
5.3.1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对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5.3.2对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本区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健全事故预警分析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道路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1.2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本区大型活动举办场所、活动项目、道路情况等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维护。
6.1.3事发地街道、派出所及相关区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6.2通信保障
6.2.1区通信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区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加强通信保障队伍建设,根据通信保障与恢复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保障方案。
6.2.2在紧急情况下,可充分利用公共厂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预鉴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强化公安、消防抢险、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应对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协调配合,提高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6.3.2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公安、消防、医疗、民防、市政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先进的装备、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积极开展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和组织,一旦发生重、特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保证应急联动机制能有效运行。
6.3.3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重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消防、电力等抢险救护车辆快速通行。
6.5医疗卫生保障
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制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经区应急委审批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社区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装备物资保障
区应急委、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生产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8经费保障
因区公安分局经费已经上划归市公安局垂直管理,应急保障经费属于常规性项目经费,应该由市财政给予保障。对于处置区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如果市财政安排资金不足,区财政按照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的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 监督管理
7.1演练
7.1.1 区应急委负责定期组织综合性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7.1.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应的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2奖惩
对在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
7.3.2预案修订
区公安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向区应急局备案,原预案同时废止:
(1)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大东区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东区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东区处置人群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