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8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兴_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超市大东店经营的鑫奇腐竹
(一)中兴_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超市大东店销售的鑫奇腐竹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201mg/kg超过GB5009.182-2017(第三法)的标准。
(二)企业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决定免于处罚。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兴_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超市大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编号:沈大市监食药监安处字〔2019〕72号)。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